对中医养生保健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中医养生保健行为与中医医疗行为的界限 中医养生保健不同于中医医疗行为,二者从客观方面看有很多相似之处。“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中医的许多技术或者疗法本身就具有治疗和保健的双重功效。因此在使用一些技术时,区分治疗和养生保健的界限十分重要。上文提及的《关于促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医养生保健可在医疗机构进行,也可在非医疗机构进行。从客观表现形上看区分二者在于是否使用了创伤性、侵入性、危险性的技术方法。非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养生保健师禁止从事上述行为的。从本质上看区分二者,还是要在立法中明确是否是以治疗为手段,以病愈为目的。 (二)中医养生保健专业机构的设置 2016年《规划纲要》指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实现集团化发展或者连锁化经营。”意味着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光明正大进入市场化运作。当形成一定的产业链,市面上的美容、足浴等打折“中医养生”旗号经营的店面就不再具有竞争力,“伪中医养生”也会随着被淘汰出市场。真正的中医养生得到发扬和传承。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公共卫生场所。之前在行政审批环节,养生保健机构设立除了需要工商部门的营业许可外,卫生许可不是必须的。在主体方面,需要具有通过资质认定的从业人员。在客观物质条件方面,应当具备与中医养生保健相符合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同时还要具备相关操作规范和流程。这种独立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悬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颁发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标识。中医养生保健的监管对象应当明确对是独立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即各种养生堂,养生会所。独立的机构可以考虑在机构名称和服务项目名称上体现“中医养生”、“中医养生保健”、“中醫预防保健”等具体名称。在服务的过程中确实运用了中医手段、技术、方法、中药。 (三)明确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主体资格 2016年《规划纲要》指出“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保健咨询、条例和药膳等技术支持”。从2016年初的规划来看,我国还是将中医养生保健作为我国中医文化的瑰宝进行传承。如果从法律层面将中医养生保健的范围,机构的设置、从业人员的资质规定好,就可以防止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将中医养生保健引入“非法行医”的境地。2012年3月,北京市开始试行养生机构准入制,北京市东城区公布《东城区中医药养生机构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东城区将本地区内的中医养生机构分为三级。一级为最低级,必须要有一名专业院校毕业的服务人员。第二级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是,必须要有一名大专院校毕业并且专职从事养生服务的人员。第三级为最高级,机构中必须要有一名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或者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中医医师定期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管理。这样的经验就直接借鉴。上文2016年的《指导意见》指出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探索院校教育及岗位培训等多形式、多层级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模式。确实中医养生从业人员从现在的构成来看,不能一步到位地要求其都必须是具备相关学历,具备相应的知识构成才能胜任这个行业。目前的情况许多从业人员是零基础,年龄小,学历层次较低。所以目前的从业人员的最佳构成模式是,执业中医师作为指导,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鉴定的人员作为一线养生保健人员。但是一定要明确执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关,杜绝名目繁多杂乱的现象。 (四)中医养生保健监管机构的明确 制度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卫生部门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监管难度大。非医疗机构只有出现非法行医卫生监督部门才能监管,一般情况下,没有日常监管的权利。目前养生机构是否要持有卫生许可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持有卫生许可证的,还是少数。大多数养生机构,如美容院、足浴等场所,具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行业内似乎已经形成惯例,凡是有洗浴装置的才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批准,其他都可以免去这一环节的审批。养生保健的过程是与人体直接接触,卫生问题是与人身安全问题一样都很重要。因此,应当明确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管机构必须有卫生部门。每个机构《卫生许可证》的持有必不可少。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审批做出规定,期待在将来的《中医药法》的修正中,加入“中医养生保健”的监管内容。因为这项中医药服务,也是依存于中医技术和中药的存在和发展。可以明确各地中医药管理局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行政审批机关。例如福建省卫计委下设中医药管理处,也称“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一起与卫生局、工商局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审批机关。另外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组织,例如医师协会和律师协会。发挥行业组织在从业人员执业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