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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复杂性分析

1. 构成复杂 构成复杂主要体现在主体多样和所有制复杂。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主体多样,且横跨多个国民经济行业。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多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同的经济行业具有不同的运行规律,且归口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因此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不是哪一个政府部门的事情,需要各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主体不仅多样,而且所有制成分复杂。医疗机构中有公立医院、私人诊所,在境外还有一些中外合资的中医院;教育机构基本都是国有单位,像中医药高等教育机构,也有一些民营的中医药培训机构、中外合办的中医学校;中医药企业向海外进军的企业,也都是以国有控股的企业为主,例如同仁堂、华润三九,民营企业相对少一些;科研机构几乎都是国有机构。从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积极性角度来看,国有单位受到约束较多,向海外市场进军的动力不足,而民营机构具有较高积极性。如民营医疗机构积极性较高,有意愿实现“外贸促内销”;而公立医疗机构,由于国内医疗市场需求尚未满足,受到更多制度的制约,积极性不够。民营机构的灵活性也比较大,如民营医疗机构定价权限大,还接待境外旅行团。但民营机构由于拥有的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相对较少,发展并不充分。不同所有制的机构在监管、激励的方式和途径上都是不一样的。
2. 行为复杂 从图1中可以看出,同一个服务产品可以由多个活动主体。服务产品与主体之间并非是线性关系,不是一个主体就对应着特定的某一服务。各主体与各服务间呈相互交叉状。医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医疗工作者不只是教育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扮演了教育机构的角色。如医疗服务只能由医疗机构,而医疗机构又能教育、科研、文化、旅游等服务。如西苑医院开设、承办了多期为期30 d的双边、多边对外培训项目;在对朝阳区的中医医疗机构调研中发现,短期培训、中医药文化对外推广、接待国外旅行团,医疗机构均有涉及。科研工作不单由科研机构完成,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同样可以承担科研任务。如广州香雪制药公司在英国剑桥地区通过合作方式发起设立“香雪剑桥中药国际研究中心”,这是我国第一家由药厂在国外设立的中药研究中心。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拥有很多中医药文化资源,他们都是中医药主题旅游的中医药资源点,可以让外籍人士了解中医药的历史,体验中医药的神奇,加深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可。
3. 关系复杂 关系复杂体现在中医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也体现在服务贸易各主体间。中医药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发展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中医药货物贸易可以通过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服务的供给能力,从而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中医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互动与协调发展的关系。随着中医药货物贸易的发展必然会要求改善与中医药货物贸易相关的基础设施,如中医诊所、中药药店,这些基础设施对服务贸易供给能力的提升和发展也是同样重要。中医药货物贸易进一步发展,会要求服务贸易的发展来为货物贸易发展服务。例如,中药产品的出口必然会促使海外对中医师、中药师的需求,进而引起中医药教育的需求。
各活动主体间是协同与竞争的关系。医疗机构在治疗诸多疾病方面较西医而言达到更好的临床疗效,更多的外国留学生选择来华学习中医药。医疗机构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可以促进更多外籍人士接受教育服务,从而扩大了中医药的影响,又会吸引更多外籍人士接受医疗服务。这是相互促进的一面,但因为服务有交集又存在竞争的一面。在短期培训服务方面,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各具优势。在教育机构接受短期培训,教师教育理论化水平高,教学设备齐全;而在医疗机构接受短期培训,教师临床经验丰富,患者多,临床实践容易。此时,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就是竞争关系。不同的活动主体均能同一服务时,势必会产生竞争。但有序的竞争是中医药服务贸易系统最为活跃的动力,可以促进主体创新,更为优质的服务。
4. 贸易模式复杂 贸易模式复杂主要体现是模式灵活。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是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4种模式。目前,中医药服务贸易四种模式均有涉及,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发展较好,跨境支付和商业存在相对薄弱。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中医药在国外的影响力增强,跨境支付和商业存在也会多起来。中医药服务的并不依赖于某一种模式,而是多种贸易模式共存。在医疗服务方面,医疗机构远程中医医疗会诊服务,属于跨境支付;外籍人士来中国接受中医药治疗,属于境外消费;在境外合资办医或开设中医门诊部,属于商业存在;中医师在境外短期开展医疗工作或是援外医疗,属于自然人流动。在教育服务方面,教育机构远程教育,属于跨境支付;外国人来中国接受学校或医院的短期培训,属于境外消费;中外合资办学或在境外开设分校,属于商业存在;教师在境外短期教学或开展培训,属于自然人流动。在科研服务方面,为境外机构学术咨询,属于跨境支付;境外专家来国内参加中医药学术交流,属于境外消费;国内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或中医药企业与境外机构合作,建立科研中心或实验室,属于商业存在;硕博士流动,属于自然人流动。而对于旅游服务,模式就很单一,只有境外消费一种。贸易模式也是不穩定的。有很多中国籍的中医师、针灸师在境外开设诊所,为当地中医药服务,这属于商业存在。一旦当这些中医师或针灸师加入外籍,其活动就不再属于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范畴了。原本海外诊所流动性就大,很难监测,哪个国家有多少家诊所,有多少中国籍中医师、针灸师在海外从事医疗服务,相关数据难以统计。这些从中医药服务贸易范畴变成不属于中医药服务贸易范畴的变化就更难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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